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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体育成人高等教育员工管理规定

发布:PM体育  发布日期:2019-03-06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集团成人高等教育员工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PM体育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PM体育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专升本、专科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员工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弘扬“大别山道路”精神,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员工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员工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员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计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含学校合作建设的函授站、教学点或学习中心)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三个月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因应征入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两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员工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18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2018级”。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在籍员工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逾期不缴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凡注册在籍员工应当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成绩及格及其以上者,即获得规定的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员工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员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员工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员工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员工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员工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员工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不予转专业、转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低层次学历向高层次学历间;

(二)同层次不同科类之间;

(三)文科、理科之间;

(四)毕业当年;

(五)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员工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提出申请。

(二)员工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审核同意,由PM体育复核,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员工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跨省转学者经转出地省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因病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二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三条  员工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本科员工一般不超过三年;标准学制为2.5年的专科、专升本员工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人未满18周岁)申请(因病休学必须经校医院审定),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给予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员工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不符合条件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者;

员工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员工退学处理,由员工向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员工所在学院送达本人,送达方式参照学校员工违纪处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员工一切待遇。

第五节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员工,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集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员工,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三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在本校取得学籍且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退学员工,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本校取得学籍且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的退学员工,有完整学习记录,经本人申请,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学业成绩优秀且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员工,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员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员工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和程序;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员工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对员工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15日内员工不予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PM体育研究通过、学校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员工本人,由员工本人在送达书上签名、签署收到日期;员工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或其他媒体以公告方式公开。

第四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部门。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自公告之日起即行离校。

第五章   员工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受理员工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员工申诉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制定员工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健全员工申诉处理小组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小组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员工申诉处理小组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员工申诉处理小组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员工对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小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小组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员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  员工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正式颁发之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PM体育成人高等教育员工管理规定(暂行)》(校教字﹝2005﹞5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PM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负责解释。